这个女人……她不知道谢炳已经结婚了吗?
苏浣觉得今天的自己有些奇怪,总是产生一些莫名其妙的想法。
情绪如同被风轻拂的湖面,频频泛起细碎的涟漪,一点也不像素来冷静自持的她。
而且这一切……似乎都和谢炳有关?
明明五年的失败婚姻,她已经练就了将他视为空气的本领,可离婚在即,他反倒牵动起她的思绪。
苏浣悄悄地深呼了一口气,压抑住心底的烦躁,低下头不再去看远处亲密交谈的两人。
她好看的眉毛轻轻拧在一起,睫羽低垂,眸若寒潭。
苏浣的面容依旧惊艳动人,可原本亲和温柔的气场消散了几分,取而代之的是说不出的疏离清绝。
时刻关注着苏浣的谢炳,敏锐地捕捉到了她的不愉。可还未来得及细究原因,讲座便准时开始了。
苏浣的事业心极强,她逐渐忘却了心中那若有若无的困扰,一心听起讲座,沉浸在知识的海洋之中。
谢炳是第二个进行分享的学者,他身形笔挺如青竹,从容起身,迈步走到大会议室的前方。
只需静静地站在那里,就瞬间吸引了所有人的目光。
他气质儒雅,却自带清冷出尘之感,眼眸如墨,架在高挺鼻梁上的金色眼镜折射出微弱的冷光。
谢炳神色严肃认真,不苟言笑,让人见状不自觉正襟危坐,想要侧耳倾听他的讲话。
即便面对数十个律师,他的脸上也毫无紧张之色。
“我今天要分享的是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问题,对于夫妻共有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,在直接请求分割时涉及公司的人合性……”
谢炳薄唇轻启,他声音温和,态度不卑不亢。
由于涉及的问题多而复杂,谢炳以股东权利为切入口,慢条斯理地阐述着自己的观点。
他的话语深入浅出,思路清晰,一下子就抓住本质,将相关的法律关系剖析得干净透彻。
举手投足,不经意间就散发出迷人的魅力。
眼前的谢炳和从前认识的着实判若两人。
就连苏浣都沉浸在他低沉磁性的嗓音中,被他的话语牵引着注意力。
谢炳抬眸扫视四周,在看到她时,眼神停留了两秒。
他的眼睛深邃而极致温柔,让人轻易便卸下了心防,一不小心就沉溺进去。
苏浣原本规律跳动的心脏,因为他的目光而浅浅漏了一拍。
她竟然有些不自然地率先挪开了视线。
可与她的躲闪不同,坐在苏浣斜前方的年轻女子,眼神像是黏在了谢炳的身上,从未挪开。
几乎谢炳每说上三两句话,她便轻轻点头以示赞同。
从侧面望去,可以看到她近乎崇拜的表情,和嘴角骄傲又甜蜜的笑容。
仿佛和谢炳与有荣焉。
“谢谢大家,我的分享就到这里。”
谢炳分享完毕,简单致谢,微微鞠躬,态度谦卑又礼貌。
那年轻女子带头鼓起掌来,清脆的掌声在安静的会议室响起,显得有一瞬突兀。
可那女子脸上并无分毫不好意思,神色骄傲地灿然一笑。
其他的律师反应过来,赶忙跟着鼓掌,掌声霎时变得热烈。
身边的同事打量着那女子,眼神好奇。
苏浣听见他们在窃窃私语:“旁边那个穿紫色连衣裙的人是谁啊?怎么没有见过?”
“我听说谢教授早就成家了,她和谢教授这么亲密,应该是他的太太吧。”
另一个同事露出了然的神色,望着两人的眼神有些暧昧起来。
这些谈话猝不及防地闯进苏浣的耳朵里,她心中陡然升起不爽。
什么谢教授的太太。
明明她才是谢炳的妻子。
她下意识地想要反驳同事的猜测,可理性却让她意识到,这简直是个极其幼稚可笑的行为。
当初是她主动向谢炳提出,不要在旁人面前透露彼此的信息。
是她顾虑,会在成为自己之前,被冠上谁的“太太”的名号。
是她冷酷,把两个人生活的边界看得十分重要。
以及……他们即将离婚。
她去纠正同事的看法,又有什么意义呢?
苏浣咽下喉咙口的话,理智让她成为一个成熟稳重的大人。
而感性却让她的心底,生出一丝没来由的委屈。
接下来的讲座,苏浣都有些心不在焉,眼神时不时地飘向斜前方的两人。
谢炳专注地听着别的学者的讲授,修长的手指执笔,不时在纸张上留下墨迹。
他身侧的女子,偶尔会抬起头觑他一眼,眸中是抑制不住的热切倾慕。
苏浣从未用这样暧昧不明的眼神看过谢炳。
一个温文尔雅,一个热情可爱。
明明两人不再有互动,可苏浣却觉得有一种独特的浪漫氛围萦绕在他们之间。
苏浣觉得心里像是进了一只小小的蚂蚁,微不足道的啃噬却带来难以忽略的酸胀感。
就这样过了一个小时,讲座顺利结束。
其他律师都离开了会议室,去忙自己手头的案子,苏浣却鬼使神差地留了下来。
见刘薇要带着嘉宾们离开,苏浣开口叫住了他们。
“刘姐,我还有些问题想请教一下……谢教授。”
苏浣的眼神越过刘薇,停在了谢炳的身上。
刘薇愣了愣,而后转头对谢炳笑道:“我们苏律师敬业好学,还要麻烦谢教授为她解惑了。”
“应该的。”
谢炳用清润的声音道,一口应了下来,没有半点犹豫。
他脸上虽波澜不惊,但心底早已波涛翻涌。
“谢教授,我也想留下来听~”那始终跟在谢炳身边的年轻女子道。
她语气软萌,好似撒娇一般,说话间身体微微晃动,紫色的裙摆若有若无地蹭着谢炳的西装裤。
苏浣在一旁似笑非笑地望着他,谢炳有些尴尬,不动声色地向另一侧挪了些许。
在苏浣看来,就是有些做贼心虚。
会议室里的人都走了出去,偌大的房间只剩下他们三人。
“谢教授,根据《公司法》的规定,除非章程另有规定,自然人股东死亡后,合法继承人可以获得股东资格。而在《民法典》婚姻编中,离婚案件配偶获得股东资格,需要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。”
“前者并未强调公司的人合性,后者则予以强调,您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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