杜春芝押题对崇志堂的学子们,应该有很大好处。
不过沈平倒是无所谓。
因为论对于他而言,那是再简单不过了。
沈平稍作犹豫后便开始动笔。
“《尚书》有云:“民惟邦本,本固邦宁。”夫邦之盛衰,非系于城池之固、府库之盈,而系于万民之安否也。遂民者,土地之主、赋税之源、甲兵之本也。若民怨则土崩,民困则国虚,民离则政亡,民乱则朝衰。故论治者,必以安民、养民、惠民为第一要义,此千古不易之理也。
修德以安民。
君主之德,犹北辰之照也。《论语》有云:“为政以德,譬如北辰,居其所而众星共之。”昔者尧克明峻德,亲九族而平章百姓;舜耕历山,渔雷泽,所居之地民皆归之。......。故君当躬行节俭,广施仁惠,使百姓见其德而信其政,虽无严刑峻法,而民自安矣。
轻赋以养民。
民之生业,莫先于农桑。《孟子》有云:“易其田畴,薄其税敛,民可使富也。”若田赋过重,徭役繁苛,农夫终岁勤苦,而所得不足以供衣食,必弃田而**,或转而为盗。......。如此,民有恒产,有恒产则有恒心,家给人足,而邦自固矣。
整吏以惠民。
吏治者,民与君之间津梁也。《左传》有云:“国家之败,由官邪也。”若官吏贪墨,剥民脂膏,或推诿塞责,漠视民苦,则君之仁政不能及于下,民之怨愤必积于上。故当慎选守令,以“清、慎、勤”为标准,......。则政通人和,民无冤抑矣。
由是观之,民为邦本之道,非一端也:君修德而民附,政轻赋而民足,吏清正而民悦。三者相须而行,如鼎之三足,缺一不可。若能守此道,则百姓安乐,四境晏然,邦国可传之长久;若背此道,则本摇邦危,虽有智者,亦难救其乱也。故为治者,当常念“民惟邦本”之训,不敢有须臾之忘哉!”
“民惟邦本,本固邦宁。”这句话,别说是在国子监,即便是沈平前世都听烂了。
所以这道论他答起来,那也是信手拈来。
这道论答完之后。
沈平开始答判。
这五道判其实也并不困难。
第一道:田产继承判。
第二道:孝亲与公务判。
第三道:官吏受赠判。
第四道:赋税减免判。
第五道:邻里争水判。
沈平早已将《大楚律》烂熟于胸,所以很快就有了思路。
田产继承肯定是依据《大楚律�9�9户律�9�9田宅》来判。
孝亲与公务肯定是依据《大楚律�9�9礼律�9�9仪制》来判。
官吏受赠肯定是依据《大楚律�9�9吏律�9�9受赃》来判。
赋税减免肯定是依据《大楚律�9�9户律�9�9赋役》来判。
邻里争水肯定是依据《大楚律�9�9户律�9�9田宅》来判。
沈平捋顺思路之后开始看具体案情。
案情:民甲意外身故,遗有田四顷。嫡子民乙成年,欲继承所有田产,庶子民丙年十五,诉请官府分田。民甲之妻(民乙生母)以“庶子年幼无劳作能力”为由,拒不分民丙田产。民丙诉至官府,问当如何判?
沈平看过案情之后,几乎没有任何犹豫,提笔便写。
“《大楚律�9�9户律�9�9田宅》有载:“嫡庶子男,除有官荫袭,先尽嫡长子孙;其分析家财田产,不问妻、妾、婢生,止以子数均分。”
民甲田产非官荫所得,民丙虽年未及冠,然“子数均分”为大楚律所定,不得因“庶子年幼”废律。
又,儒家有“恤孤”之训,民丙既无生母照料(或可推知),民乙身为嫡兄,当念血脉之情。
判:民甲四顷遗田,民乙与民丙各得二顷;民乙需代民丙管理田产至其成年,期间所获收成,除必要耕作成本,余者归民丙所有。甲妻不得横加阻拦,不然则按“阻分家产”依律笞二十。”
沈平答完第一道判后,几乎没有犹豫,便开始看第二案情。
案情:吏甲任县丞,其母病重,乞假归养。县令以“秋收征税正急,无官可代”为由,拒其之假。吏甲私归探母,县令**吏甲“擅离职守”。吏甲诉称“母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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